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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22  来源:本网  点击量:585

        规范行政调解活动  依法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  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  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等法律规定 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  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  对与本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对行政争议的调解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对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调解民事纠纷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  是指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 通过解释 协调 劝导  组织协商等方式  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  愿达成调解协议   依法化解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四 行政调解 遵循合    便民的

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  谁负责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加强对本行 域内调解工作的领 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 为行政调解提供必


 

工作保障 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 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加强同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沟通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  加强对本领域  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推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  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加强对本行政  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  协调  调研  督促和考核 研究制定配套制度 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并通报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   确定专门机构统筹本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 并指导本单位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的机构开展行政调解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   坚持依法行政  从源头减少和预防涉及行政管理的争议纠纷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调解争议纠纷  不得向  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不得影响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程序 对在行政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行政调解范围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可以依照相关法  


 

规定 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单位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 有下列情形  不适用行政调

人民法 裁机构 经受理或者信访程

结的

申请人民调解并 经受理

经达成效调解协   事实或者相似理由重

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超出民事诉讼时效或者行政裁 仲裁的申请期限的五   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

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民事纠纷的调 履行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组织为行政调解机

行政调解机关为人民政府的 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无利害关系的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解

第三 行政调解参加

第十      行政调解机关组织调解时     指派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主持调解   行政调解   般由   名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  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可以由  名以上行政调解员组织调解

政调解机关在征 事人同意 可以邀请有关单 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调


 

十三  行政调解员有下列情     事人有权申请

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纠纷 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

系的

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情形的

事人申  行政调解机关 书面记 避理 

  个工作   内作出是否   避的决定    行政调解机关决定         及时更换行政调解员  决定不予   避的         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行政调解的 事人应 按时参加调解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与有关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调解机关申请作为第 人参加调解

调解结果直接影响其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 行政调解机关应 通知其作为第 人参加调解

第十五条     事人      人可以委托        名代理人参加调     事人      人委托代理人的      向行政调解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    载明委托事项  权限和期限     事人不能参加调解的    明确至少   名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包括承认   变更调解请求以及签订调解协议

事人人数超过 人的 推选代表 代表人数不超过


 

第十六 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主表达意 愿达成调解协

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

要求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调解

接受调 拒绝调解或者要求中 终止调解五 依法申请有关行政调解人

   规章规定的其他权

第十七 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 履行下列义如实陈述纠纷或者争议事实并提交有关证

遵守调解秩 尊重调解尊重对 事人行使权

觉全面履行达成的调解协     规章规定的其他义

第四 行政调解程

第十八 申请行政调解 符合下列条有明确的各

与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

有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 事实和理由

争议纠纷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且属于行政调解机关的职责范围

第十九 申请行政调解以书面申请为 对书面申请存


 

困难   头申

头申请  行政调解机关 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请调解的请 事实和理 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

书面申请  可以采 面递 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调解    提交申请 份证明等材 申请书 载明下列事

事人基本情况

调解请求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   其他 载明的事

行政机关相关组织可以制作标准格式的行政调解申请 事人选择使

 行政调解机关收到民事纠纷调解申请   到申请    个工 内进行审查并征求其 事人的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且其 事人同意行政调解   受理并向各 事人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 不符合本办法八条规定或者其 事人不同意调解 书面告知申请 明理

行政调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 行政调解机关可以   场或者   收到申请之       个工作        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申请人应   在收到通知后   工作 内予以补正 无正 理由逾期不补正的 视为申请人放弃行


 

政调解申请

 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调解受理期限另有规定

规定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对下列民事纠 经征

事人同意 可以主动组织调解

然资  生态环  公共安   安全等领域

纠纷

涉及人数较多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

政机关相关组织 常管理和行政执过程

为需要主动组织调解的其他民事纠纷

十三  行政调解机关受理申请或者 事人同意主织调解   提前将调解的时      调解员等事项

  十四条   行政调解机关在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经   事人同意主动组织调解时    告知   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十五条   行政调解开始时  行政调解员应   核对    事人身份 宣布行政调解纪律 告知 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 行政调解机关调解民事纠     的陈      事人举     事人释明有关法   规章和政  在查清基本事  分清责任的基础  使 愿达成调  事人同 行政调解可以采取网 


 

视频等方式进行 并对调解过程予以记录

对重大复杂的民事纠   事人 行政调解机关可以取现场调 召开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调 并同步录音录

十七 事人 向行政调解机关如实提供证 对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

政调解机关可以依申请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或依职权主动进行调  核实证  相关单位和个人 予以配

行政调解涉及专门事项需要检      鉴定 可以共同委或者申请行政调解机关委托专门机构进 费用

事人协商承  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 从其规

 十八 行政调解机关调解争议纠    内调 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 经行政解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期限不超  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 从其规

行政调解的期限不包括检测 检验 检疫 鉴定等调查取证的

时间

十九 有下列情形  行政调解中

理由经对 事人认 暂时不能

加调解或者中途要求暂停调解的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调解的情形中止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行政调解机关中  恢复行政调解   及时告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  行政调解机关 终止调事人要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成调

议的

事人无 理由缺席或者中途退出调解

调解结果涉及 人利   人不同意调解

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的

民死亡者法 其他组织终 无权利义务承受

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调解的

  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终止调解的情

行政调解终止的  行政调解机关应  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并送达各方    事人      场调解或者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  行政调解机关应  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等方式确认后 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

第三十     对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或者所涉金额较小的纠纷 经双方  事人同意  行政调解申请  受理和调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序进行调解   申请人可 头申 行政调关可 场组织调解或者用电   短信等简便方式通 人由 名行调解员主持调 调解可以直接围绕调解请 灵活简便方式进 事人达 致意见 行政调解机关


 

场制作行政调解笔录    事人在行政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不能达成   致意见的  行政调解机关应   告知    事人解决纠纷的其他途径

适用简易程序调解  不受本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但应 听取 事人的陈述 申辩意见

第五 行政调解协

第三十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行政调解机关应   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适用简易程序调解 事人 行和解 调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

或者  事人认为无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的  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由行政调解员将争议事项 调解请求 调解结果等调解情况记录在案 并经各方 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三十三条  行政调解协议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事人 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争议事项以及调解请求

调解协议内容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其他约定事项

行政调解协议书 由各 事人签名或者盖 并加盖政调解机关印 事人各  行政调解机关留

三十四 行政调解协议 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起生 本办法 款规定 人签


 

或者盖章确认之 起生效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行政调解协议对    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事人应 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且符合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受案范围   事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    调解协议生效之              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行政调解协议        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 对方 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事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依法申请公证  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行政调解协议        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   履行的  对方   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有关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十七条  行政调解机关应   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档案  将行政调解申请 受理 工作过程 协议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  立卷归档

第六章   工作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   配备相应的人员  公场所和设施设备 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 具体负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  交通损害赔偿  劳动保障 治安管理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领域  相关部门应   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配置行政调解室 接待室

有关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  将行政调解组织建立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可以建立行政调解员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积极引导 支持政府法律顾问 公职律师依法参与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立行政调解专家库 为行政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十条 行政调解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公职律师参与行政调解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 给予工作保障

第四十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   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告和统计分析制度 及时总结交流行政调解工作经验做 定期对行政调解案件数量 争议纠纷类型 结案方式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 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 建立行政调解工 责任  对本  本部门开展民事纠纷行政调解的效果进行面评


 

第七

四十三 本办法所称 包括本  所称 不包括本

第四十四 本办 起施

 

 

 

 

 

 

 

 

 

 

 

 





信息公开选 主动公


省委常

省委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 省政协办公 省纪监委机  省法  省检察  西部





各市 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川省人民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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