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医院概况 新闻报道 科室介绍 专家推荐 专题播报 就医指南 科研教育 党群建设 政策法规 互动交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来源:本网  点击量:5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 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纠纷 多元化解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对与本单位 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对行政争议的调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执行国家对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调解民事纠纷另有规定 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在 其职权范围内通过解释协调劝导组织协商等方式使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争议纠纷的 活动第四条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高效便民的原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 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为行政调解提供必需 工作保障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强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沟通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领域本系统 行政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推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发挥统筹协调作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调研督促和 考核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并通报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当确定专门机构统筹本单位 的行政调解工作并指导本单位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的机构开 展行政调解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减 少和预防涉及行政管理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调解争议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 费用不得影响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 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 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在行政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行政调解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单位行政管理职 能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调解: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已经受理或者信访程序已经终 结的()申请人民调解并且已经受理的()已经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或者相似理由重复 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超出民事诉讼时效或者行政裁决仲裁的申请期限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民事纠纷的调解履行相 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组织为行政调解机关行政调解机关为人民政府的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无利害关系 的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解第三章 行政调解参加人 第十二条 行政调解机关组织调解时应当指派本单位相关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主持调解行政调解一般由 名行政调解员主 持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可以由 名以上行政调解员组织 调解行政调解机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 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调解第十三条 行政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主动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 本 纠 纷 的 当 事 人第 三 人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有 利 害 关 系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情形的当事人申请回避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书面记录回避理由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行政调解机关决定回避 应当及时更换行政调解员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向当事人说 明理由第十四条 行政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与有关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调解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调解调解结果直接影响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行政 调解机关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调解第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 名代理人参加调 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调解机关提交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当事人不 能参加调解的应当明确至少 名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包括承认变更调解请求以及签订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人数超过 人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要求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调解()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中止终止调解()依法申请有关行政调解人员回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如实陈述纠纷或者争议事实并提交有关证据()遵守调解秩序尊重调解员()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自觉全面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行政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各方当事人()与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有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争议纠纷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且属于行政调解机 关的职责范围第十九条 申请行政调解以书面申请为主对书面申请存在 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申 请调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第二十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调解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份证明等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日期()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可以制作标准格式的行政调解申请书供当事人选择使用第二十一条 行政调解机关收到民事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征求其他当事人的意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且其他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 受理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行政调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调解机关 可以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 政调解申请法律法 规 和 规 章 对 行 政 调 解 受 理 期 限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 规定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对下列民事纠纷经征得 当事人同意可以主动组织调解: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 纠纷()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认 为需要主动组织调解的其他民事纠纷第二十三条 行政调解机关受理申请或者经当事人同意主动 组织调解的应当提前将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员等事项告知当 事人第二十四条 行政调解机关在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经当事 人同意主动组织调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其他法 律途径解决争议纠纷第二十五条 行政调解开始时行政调解员应当核对当事人 身份宣布行政调解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 行政调解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应当听取当事人 的陈述申辩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在查清基本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使当事人自 愿达成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可以采取网络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并对调解过程予以记录对重大复杂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采 取现场调查召开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调解并同步录音录像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向行政调解机关如实提供证据对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调解机关可以依申请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或者 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核实证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行政调解涉及专门事项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当事人 可以共同委托或者申请行政调解机关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费用由 当事人协商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行政调解机关调解争议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 30日内调解终结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行政调 解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 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调解的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调查取证的 时间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调解中止: ()一方当事人因正当理由经对方当事人认可暂时不能参 加调解或者中途要求暂停调解的()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调解的情形中止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行政调解机关中止恢复行政调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终止调解: ()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 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的()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 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调解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终止调解的情形行政调解终止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 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当场调解或者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行政 调解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等方 式确认后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第三十一条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者 所涉金额较小的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和 调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调解 机关可以当场组织调解或者用电话短信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名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可以直接围绕调解请求采用 灵活简便的方式进行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调解机关现 10场制作行政调解笔录由当事人在行政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确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解决 纠纷的其他途径适用简易程序调解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的限制但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五章 行政调解协议 第三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 政调解协议书适用简易程序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调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 或者当事人认为无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协 议书由行政调解员将争议事项调解请求调解结果等调解情况 记录在案并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第三十三条 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以及调解请求()调解协议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其他约定事项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行 政调解机关印章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调解机关留存一份第三十四条 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 日起生效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自当事人签名 11或者盖章确认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行政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 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且符合 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受案范围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 议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 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行政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 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有必要 可以依法申请公证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 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行政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 适当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有关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 协议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三十七条 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档案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工作过程协议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立卷归 一案一卷专人保管第六章 工作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公场所和设施设备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正常开展12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体负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动保障治安管理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领域相关部门应当成立 行政调解委员会并根据需要配置行政调解室接待室有关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当将行政调解组织建立情况及时 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可以建立行政调解员名录 并向社会公布积极引导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依法参与 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立行政调解专家 为行政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意见第四十条 行政调解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公职律师参与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组织应当给予工作保障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 作信息报告和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总结交流行政调解工作经验做 定期对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争议纠纷类型结案方式等情况进 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 年度报告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 标责任制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民事纠纷行政调解的效果进行全 面评估13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ꎬ包括本数所称的”ꎬ不包括本数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日起施行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省委常委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 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西部战区省军区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1228日印发


首页 医院简介 就医指南 书记 院长信箱 预约挂号 联系我们
Copyright (c) 2024 www.gyfybj.cn   All Right Reserved.   蜀ICP备13013830号-1
版权所有: 广元市妇幼保健院    您是第 236434 位访客   今日访问 1 次  

川公网安备 5108020200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