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ꎬ依法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 纷ꎬ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ꎬ根据«四川省纠纷 多元化解条例»等法律规定ꎬ结合实际ꎬ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对与本单位 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ꎬ适用本办法ꎮ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对行政争议的调解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执行ꎮ国家对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调解民事纠纷另有规定 的ꎬ从其规定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ꎬ是指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在 其职权范围内ꎬ通过解释、协调、劝导、组织协商等方式ꎬ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ꎬ依法化解争议纠纷的 活动ꎮ 第四条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高效、便民的原 则ꎬ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ꎬ谁主管、谁负责ꎬ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ꎮ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 政调解工作的领导ꎬ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ꎬ为行政调解提供必需 — 2—工作保障ꎬ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ꎬ加 强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沟通衔接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领域、本系统 行政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推进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发挥统筹协调作 用ꎬ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调研、督促和 考核ꎬ研究制定配套制度ꎬ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ꎬ并通报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ꎮ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当确定专门机构统筹本单位 的行政调解工作ꎬ并指导本单位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的机构开 展行政调解ꎮ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当坚持依法行政ꎬ从源头减 少和预防涉及行政管理的争议纠纷ꎮ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调解争议纠纷ꎬ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 费用ꎬ不得影响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ꎬ不得 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ꎮ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 可以按照规定程序ꎬ对在行政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ꎮ 第二章 行政调解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 — 规、 3 规 — 章规定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单位行政管理职 能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不适用行政调解: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已经受理或者信访程序已经终 结的ꎻ (二)申请人民调解并且已经受理的ꎻ (三)已经达成有效调解协议ꎬ就同一事实或者相似理由重复 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ꎻ (四)超出民事诉讼时效或者行政裁决、仲裁的申请期限的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ꎮ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民事纠纷的调解ꎬ履行相 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组织为行政调解机关ꎮ 行政调解机关为人民政府的ꎬ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无利害关系 的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解ꎮ 第三章 行政调解参加人 第十二条 行政调解机关组织调解时ꎬ应当指派本单位相关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主持调解ꎮ行政调解一般由 1名行政调解员主 持调解ꎬ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可以由 2名以上行政调解员组织 调解ꎮ 行政调解机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ꎬ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 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调解ꎮ — 4—第十三条 行政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应当主动回避ꎻ不 主动回避的ꎬ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的ꎻ (二)与 本 纠 纷 的 当 事 人、第 三 人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有 利 害 关 系的ꎻ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情形的ꎮ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ꎬ行政调解机关应当书面记录回避理由ꎬ并 在 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ꎮ行政调解机关决定回避 的ꎬ应当及时更换行政调解员ꎻ决定不予回避的ꎬ应当向当事人说 明理由ꎮ 第十四条 行政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调解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与有关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的ꎬ 可以向行政调解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调解ꎮ 调解结果直接影响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ꎬ行政 调解机关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调解ꎮ 第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 1至 2名代理人参加调 解ꎮ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ꎬ应当向行政调解机关提交授权 委托书ꎮ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ꎮ当事人不 能参加调解的ꎬ应当明确至少 1名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包括承认、放 弃、变更调解请求以及签订调解协议ꎮ 一方当事人人数超过 5人的ꎬ应当推选代表ꎬ代表人数不超过 5人ꎮ — 5—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ꎻ (二)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ꎻ (三)要求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调解ꎻ (四)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中止、终止调解ꎻ (五)依法申请有关行政调解人员回避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ꎮ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或者争议事实并提交有关证据ꎻ (二)遵守调解秩序ꎬ尊重调解员ꎻ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ꎻ (四)自觉全面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ꎮ 第四章 行政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各方当事人ꎻ (二)与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ꎻ (三)有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ꎻ (四)争议纠纷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ꎬ且属于行政调解机 关的职责范围ꎮ 第十九条 申请行政调解以书面申请为主ꎬ对书面申请存在 6— —困难的ꎬ可以口头申请ꎮ 口头申请的ꎬ行政调解机关应当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申 请调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ꎬ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ꎮ 书面申请的ꎬ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ꎮ 第二十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调解的ꎬ应当提交申请书、身 份证明等材料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ꎻ (二)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ꎻ (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ꎬ申请日期ꎻ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ꎮ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可以制作标准格式的行政调解申请书ꎬ 供当事人选择使用ꎮ 第二十一条 行政调解机关收到民事纠纷调解申请后ꎬ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征求其他当事人的意 见ꎬ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且其他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的ꎬ应当 受理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ꎻ不符合本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ꎬ书面告知申请人ꎬ并说 明理由ꎮ 行政调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ꎬ行政调解机关 可以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正ꎬ补正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ꎮ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5个 工作日内予以补正ꎬ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ꎬ视为申请人放弃行 — 7—政调解申请ꎮ 法律、法 规 和 规 章 对 行 政 调 解 受 理 期 限 另 有 规 定 的ꎬ从 其 规定ꎮ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对下列民事纠纷ꎬ经征得 当事人同意ꎬ可以主动组织调解: (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 纠纷ꎻ (二)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ꎻ (三)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认 为需要主动组织调解的其他民事纠纷ꎮ 第二十三条 行政调解机关受理申请或者经当事人同意主动 组织调解的ꎬ应当提前将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员等事项告知当 事人ꎮ 第二十四条 行政调解机关在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经当事 人同意主动组织调解时ꎬ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其他法 律途径解决争议纠纷ꎮ 第二十五条 行政调解开始时ꎬ行政调解员应当核对当事人 身份ꎬ宣布行政调解纪律ꎬ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ꎮ 第二十六条 行政调解机关调解民事纠纷ꎬ应当听取当事人 的陈述、申辩ꎬ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ꎬ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ꎬ在查清基本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ꎬ使当事人自 愿达成调解协议ꎮ经当事人同意ꎬ行政调解可以采取网络、电话、 — 8—视频等方式进行ꎬ并对调解过程予以记录ꎮ 对重大复杂的民事纠纷ꎬ经当事人同意ꎬ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采 取现场调查、召开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调解ꎬ并同步录音录像ꎮ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向行政调解机关如实提供证据ꎬ并 对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责ꎮ 行政调解机关可以依申请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或者 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核实证据ꎬ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ꎮ 行政调解涉及专门事项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ꎬ当事人 可以共同委托或者申请行政调解机关委托专门机构进行ꎬ费用由 当事人协商承担ꎮ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ꎬ从其规定ꎮ 第二十八条 行政调解机关调解争议纠纷ꎬ应当自受理之日 起 30日内调解终结ꎻ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ꎬ经行政调 解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ꎬ延长期限不超过 30日ꎮ法律、 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ꎬ从其规定ꎮ 行政调解的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调查取证的 时间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行政调解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因正当理由经对方当事人认可ꎬ暂时不能参 加调解或者中途要求暂停调解的ꎻ (二)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ꎻ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调解的情形ꎮ 中止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ꎮ — 9—行政调解机关中止、恢复行政调解的ꎬ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ꎮ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行政调解机关应当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 议的ꎻ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ꎻ (三)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ꎬ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ꎻ (四)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的ꎻ (五)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ꎬ无权利义务承受人 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调解的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终止调解的情形ꎮ 行政调解终止的ꎬ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 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ꎮ当场调解或者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ꎬ行政 调解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ꎬ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等方 式确认后ꎬ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ꎮ 第三十一条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者 所涉金额较小的纠纷ꎬ经双方当事人同意ꎬ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和 调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ꎮ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的ꎬ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ꎮ行政调解 机关可以当场组织调解或者用电话、短信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ꎬ 由 1名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ꎮ调解可以直接围绕调解请求ꎬ采用 灵活简便的方式进行ꎮ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ꎬ行政调解机关现 — 10—场制作行政调解笔录ꎬ由当事人在行政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确认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ꎬ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解决 纠纷的其他途径ꎮ 适用简易程序调解ꎬ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的限制ꎬ但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ꎮ 第五章 行政调解协议 第三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ꎬ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 政调解协议书ꎮ 适用简易程序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调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 或者当事人认为无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的ꎬ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协 议书ꎬ由行政调解员将争议事项、调解请求、调解结果等调解情况 记录在案ꎬ并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ꎮ 第三十三条 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ꎻ (二)争议事项以及调解请求ꎻ (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ꎻ (四)其他约定事项ꎮ 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ꎬ并加盖行 政调解机关印章ꎬ当事人各执一份ꎬ行政调解机关留存一份ꎮ 第三十四条 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 日起生效ꎮ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ꎬ自当事人签名 — 11—或者盖章确认之日起生效ꎮ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ꎮ 第三十五条 行政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ꎬ当事 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ꎮ 第三十六条 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且符合 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受案范围ꎬ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ꎬ可以自调解协 议生效之日起 30日内ꎬ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 认ꎮ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行政调解协议ꎬ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 或者未全部履行的ꎬ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ꎮ 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ꎬ当事人认为有必要 的ꎬ可以依法申请公证ꎮ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 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行政调解协议ꎬ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 适当履行的ꎬ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ꎮ 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有关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 协议ꎬ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ꎮ 第三十七条 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档案ꎬ将 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工作过程、协议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ꎬ立卷归 档ꎬ一案一卷ꎬ专人保管ꎮ 第六章 工作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办 公场所和设施设备ꎬ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正常开展ꎮ — 12—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ꎬ具 体负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劳 动保障、治安管理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领域ꎬ相关部门应当成立 行政调解委员会ꎬ并根据需要配置行政调解室、接待室ꎮ 有关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当将行政调解组织建立情况及时 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ꎮ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可以建立行政调解员名录 并向社会公布ꎬ积极引导、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依法参与 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立行政调解专家 库ꎬ为行政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意见ꎮ 第四十条 行政调解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ꎮ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公职律师参与行政调解的ꎬ行政机关及 相关组织应当给予工作保障ꎮ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 作信息报告和统计分析制度ꎬ及时总结交流行政调解工作经验做 法ꎬ定期对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争议纠纷类型、结案方式等情况进 行统计分析ꎬ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ꎬ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 年度报告ꎮ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 标责任制ꎬ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民事纠纷行政调解的效果进行全 面评估ꎮ — 13—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ꎬ包括本数ꎻ所称的“超 过”ꎬ不包括本数ꎮ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年 3月 1日起施行ꎮ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省委常委ꎮ 省委办公厅ꎬ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ꎬ省政协办公厅ꎬ省纪委 监委机关ꎬ省法院ꎬ省检察院ꎬ西部战区ꎬ省军区ꎮ 各市(州)人民政府ꎬ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 12月 28日印发
川公网安备 5108020200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