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一、首次签发
(一)首次签发概念
1、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机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按《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工作。
3、《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包括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和存根粘贴处。表内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
(二)首次签发的程序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接生人员填写并确认分娩信息后,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转给签发人员,签发人员审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由领证人填写和确认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签发人员打印或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三)、首次签发的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打印,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3、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需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5、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二、换发
(一)换发概念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二)换发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
(三)无效证件类型
无效证件包括如下5种情形:(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5)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四)换发的程序和要求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
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三、补发
(一)补发概念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二)补发机构
补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补发的程序和要求
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依据领证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予以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的证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四、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
(一)签发对象
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包括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新生儿。
(二)签发机构
有县级医生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三)签发程序和要求
签发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签发机构依据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按照相关签发要求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签发登记。
常见问题参考解答
一、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有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因此可建议新生儿父母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申领。
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有关信息不一致的,如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答: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能证明持有效身份证件的新生儿母亲和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为同一人,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
三、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使用哪种有效身份证件?
答:《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因此建议优先使用居民身份证。
四、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形有哪些?
答:《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证件丧失的,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为其办理补发。
五、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需提供相关旁证,其中旁证之一是“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如何理解该旁证中的“家庭接生员”?
答:家庭接生员是指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定并获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
六.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不能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的,如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答:除提供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新生儿母亲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证明,如新生儿母亲的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失踪证明或死亡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