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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妇幼保健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
发布时间:2019-05-13  来源:本网  点击量:382

一、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扫黑除恶重要批示

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作出重要批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根本遵循。之后,习总书记亲自决策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后7次作出重要批示,并亲自批准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

    二、市委书记王菲对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批示

去年以来,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满意度居全省第一位,成绩值得充分肯定。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推进的关键之年。全市上下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各项部署要求,继续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要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做好中央、省督导调研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要进一步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逗硬开展“一案三查”,全面提升办案质效;要进一步开展行业治乱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黑恶乱”同步治理;要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形成扫黑除恶的巨大震慑力;要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强化督导落实,确保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为推动治蜀兴川广元实践再上新台阶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2019年4月24日)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是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的充分体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重要举措。

四、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范围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目标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六、扫黑除恶基本原则

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七、扫黑除恶要做到“两个结合”

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九、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定义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

对涉黑恶案件坚持“一案三查”,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十一、“扫黑”与“打黑”的区别

“扫黑”与“打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区别很大: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过去“打黑”打的多,防的少。而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十二、“黑社会性的组织”应当具备“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三、“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3.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十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

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2.经常纠集在一起;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

十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3.利用家族、宗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脱贫攻坚、农村经济社会事务中非法捞取不当利益等的黑恶势力;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7. 操作、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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